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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交付的土地款项、土地权属、赔偿数额等双方仍存在分歧。
说案
南都讯记者门君诚 11年前签订50亩土地转让合同,其间却被人作假伪造签名据为己有,但最终土地却被转让方再次转让他人,而造假者却获得出让方300万赔偿?昨日,南海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土地转让合同引发案中案,双方对土地转让合同没有异议,但对于交付的土地款项、土地权属、违约责任、赔偿数额等存在较大分歧。
案情土地转让未果 冒名转给第三人
2004年,李先生与南海区官窑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窑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位于官窑镇“佛山市一环快速干线”北侧平塘工业园东区5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李先生,合同转让总价为280万元。
随后,李先生先后向官窑公司支付了60多万元款项,但土地使用权证一直未能办妥。直至2006年3月,官窑公司称该地已被划入“佛山市一环快速干线”控制红线范围内,能用作建设,因此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建议双方终止该合同,并表示愿意退回李先生已交纳的土地转让款。
李先生认为官窑公司已构成违约,要求退还本金利息以外还应赔偿他的一切损失。双方僵持期间,李先生却发现他的土地已经被人冒名转让给了名为潘某的人,并在一份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假冒李先生的身份资料和签名。同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潘某因病死亡。
记者走访了解到,官窑公司又将涉案的土地转让给了其他案外人,目前已建成了厂房使用。李先生与官窑公司于2004年签订的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遂在今年7月份到南海区法院起诉,诉请官窑公司赔偿首期土地款、平整土地费用、各种损失共计485万元。
庭审双方争议第三人获300万元赔付
9月7日上午,该案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原告李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大约30组证据。由于对证据质证及事实调查双方分歧较大,法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昨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
庭上,双方对涉案的50亩土地性质及权属仍有争议。根据南海区国土局查档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块土地在2004年时仍未转化为国有土地,土地的权属也不属于官窑公司。被告官窑公司代理人称,当时的资料档案全部遗失,并不知情,但坚称土地转让没有问题。
针对第三人潘某获得了这50亩土地,李先生称,自己在与官窑公司多次的交涉中获知,官窑公司因土地合同无法履行赔偿潘某损失300余万。官窑公司代理人称“该事与原告无关,与此案也无关”。原告带入人称,如果官窑公司支付潘某300多万的事实存在,那么官窑公司的相关人士就涉嫌渎职,并申请法庭核实调查。
记者从警方处获悉,潘某涉嫌诈骗警方也做了大量的调查,但因其死亡并未作刑事立案。官窑公司是否为伪造合同者潘某赔付300万资金,警方对此未作答复。
焦点国有资产流失是否涉嫌渎职?
原告代理人表示,官窑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个别人员在2004年未获得土地权属的情况下,将非国有土地擅自转让给原告,明知该土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经涉嫌欺诈,或诈骗违法犯罪。在潘某通过伪造土地转让合同后,个别人员不认真履行身份核实工作,却向涉嫌诈骗犯罪的潘某支付了30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样涉嫌渎职违法犯罪。
原告代理人,被告在明知该转让协议虚假,但仍拒不将该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却让涉案土地承租给案外人,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现在已实际被解除,也是被告方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官窑公司在答辩时称,原告主张退还土地转让金50万元、赔偿填土工程款60万元、利息损失75万元及损失费用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辩护人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昨日庭审结束后,法院并未作出宣判,具体判决结果将另行通知。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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