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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化州市善为本义工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义务工作者)联合组成并经化州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扶危济困,环境保护,关爱弱势,弘扬美德”,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倡导“友爱,和谐,服务”的义工理念。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化州市民政局的业务主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化州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义工精神,组织实施各类义务工作及社会公益活动; (二)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工工作资源; (三)统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四)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五)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 (六)拓展义工服务领域,加强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工作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交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三)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及进行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六)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七)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会员一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证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报化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义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四)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后再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义工代表大会2/3以上义工代表表决通过,报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批准后再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的职权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三)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爱心义卖;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的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同意后生效,并报化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同意后生效,并报化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化州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化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化州市民政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过2012年6月9日的成立筹备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义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化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同意后生效,报化州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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