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队长 发表于 2014-2-25 09:29

茂名信宜精神分裂症未愈者伤人该否担责?判处有期徒刑1年

    信宜水口镇村民刘某因相邻房屋纠纷,在冲突中将邻居张某打伤,最终承担既要赔偿又被判刑的后果。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刘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提出申请对刘某从轻处罚。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放
刘某今年42岁,系信宜市水口镇村民,曾患精神分裂症。去年4月,同村邻居妇女张某,因屋地流水问题,和刘家发生纠纷,因协商无果使矛盾逐步升级。 同月某晚,张某和刘某父亲再次发生了争执,后两家人因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其间,刘某因受到刺激,用锄头对着张某的头部打击,致张某的头部流血受伤,当场昏倒。后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今年2月初,刘某自动到信宜市公安局投案。后检察机关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精神状态作出了鉴定:其患精神分裂症未愈,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同时查明刘某的妻子已外出务工,刘某在家中的生活由其父亲负责照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共10.4万元。
信宜法院刑庭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研究,认为刘某在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如该案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进而促使受害方在刑事部分对犯罪的宽恕谅解,将是最好的结果,否则将极易引发双方矛盾的激化。因此,承办法官从化解双方矛盾的入手,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释法辩理,分析利弊。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刘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1.5万元,赔偿款当场履行。后张某向法院书面申请建议不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信宜法院根据刘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至此,该起故意伤害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妥善结案。



法官说法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刘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完善了监护、帮教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fc1212 发表于 2014-2-25 09:37

对于国家的法律,我只能无语……路过好了

快乐欢欢 发表于 2014-2-25 09:44

关注!

高材生 发表于 2014-2-25 11:33

关注事件

冰冰公主 发表于 2014-2-25 11:41

有精神分裂真是可怕

新人类 发表于 2014-2-25 15:37

好吓人。

小柔 发表于 2014-2-25 20:59

面对此类人,感到怕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茂名信宜精神分裂症未愈者伤人该否担责?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