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人 发表于 2013-12-25 14:40

茂南公安分局车辆保管站票据可以重复使用吗?是否合法呢?

2013.12.19晚,在明湖商场东门,亲身经历茂南公安分局车辆保管站阿姨重复使用保管票据,这张重复保管票是另一车主保管完交回给保管阿姨的票据,刚好这时我停车在旁边,阿姨不用新票,就用这张旧票写上我车牌给我,重复使用这保管车票,要是车辆丢失,这重复使用的票据还有用吗?这样保管车辆还有保障吗?请问茂名南公安分局这样做合法吗?





本地人 发表于 2013-12-25 14:41

就是这位阿姨重复使用保管车票据:



本地人 发表于 2013-12-25 14:44

中国合伙人 发表于 2013-12-25 14: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点都不合理。

问题是否合法,如发生丢失车辆,对保管车辆是否还有保障?

锅巴樵夫 发表于 2013-12-25 15:06

中饱私囊!

叶孤城 发表于 2013-12-25 16:53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叶孤城 发表于 2013-12-25 17:10

据需关注。

君在异地随风飘 发表于 2013-12-25 17:14

貌似可以赚外快

大师 发表于 2013-12-25 21:42

都是承包的那管得了那么多!

白云飘飘 发表于 2013-12-25 22:44

{:soso_e132:}{:soso_e132:}这样也行?

aq616 发表于 2013-12-25 23:00

我坐公共汽车的时候看到有写,收款不给票是贪污行为。这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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