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法院公车撞人事故认定书出来了,让人难以接受!
化州市人民法院公车撞人事故,高州交警大队拖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在今天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樊法官承担次要责任,女伤者承担主要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实在让人难以信服,疑点重重!具体如下:
1、这是一起汽车撞摩托的事故,还没完全弄清事实,就判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
2、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录取视频资料,交警也没找到证人,被公车撞到的两个人意识模糊,只有肇事司机樊法官的片言只语,也没有对女伤者及其家属进行取证。这就是所谓的:按当事人陈述证实!
3、该肇事法院公车连撞两人,而所拍摄的事故现场相片中没有一张反映出肇事车辆的刹车痕迹,也没有及时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测试。面对伤者家属的质问,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交警直接答复是没有进行酒精测试,因为没人提出要做酒精测试。
4、事故现场的照片没有拍摄伤者位置图,也没有拍摩托车的刹车痕。
5、肇事司机现在都承认有超速事实,当时在场目击者曾表示该小车时速达到九十几公里,而该乡镇路段限速六十公里。但是认定书却只字未提超速之事,也没有列入事故认定因素。
6、关于法院公车撞人不刹车,有故意不刹车想至伤者于死地的嫌疑。
对于此次高州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肇事司机樊法官的责任过错简单带过“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遇事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总让人有一种偏袒于一方的感觉,至于事故处理有没有幕后干涉就不在话下了。
补充内容 (2013-7-26 01:18):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应当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 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应当留有备份。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按照与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补充、印证的原则,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二)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 (三)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四)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 (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 (五)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 (六)通过呼气或唾液等方式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的结果以及提取血样、尿样情况; (七)现场勘查民警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支持楼主!!! 在事实面前,只有一声叹息~! 民怎斗得过官一声叹息 {:soso_e103:}。。。 官官相护,有乜办法, 还在昏迷就难澄清事实了,这种情况下判这样的结果,好像不太道德吧! 楼主,确定您所说的都是真的吗 xnzx-榴莲心 发表于 2013-7-25 0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确定您所说的都是真的吗
句句属实,绝无戏言! 飘飘何所以 发表于 2013-7-25 0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楼主!!!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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