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i 发表于 2012-3-29 09:54

茂名国税提醒:车辆过户无需再到国税办手续

昨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家庆作客“民声热线”直播节目,就市民关心的税收执法、征收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问:一般纳税人丢失了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国税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我省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问:如果有小车想要过户,车辆购置税那里要办什么手续?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
  问:目前,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是否不用再进行实地验车?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属于免税车辆,在申报时仍有必要进行实地验车。
  问:机动车发票丢失,无法入户,可以补办手续么?
  答: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先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然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小型微型企业到国税领购发票是否不用交工本费?
  答: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国税局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其它企业领购发票时仍要按规定缴交发票工本费。
  问:查办税收违法案件是税务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如果市民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应该如何举报?有什么奖励吗?
  答: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均设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并对外公布了举报电话:0668-2876996。此外,市民也可以通过茂名国税门户网站“纳税互动”栏目的局长信箱或者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税务机关支持、鼓励检举税务违法的协税护税行为,并为检举人保密,对举报人实名举报税务违法情况的,按《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但最高的奖励金额限于10万元。

(相关链接:http://mm111.net/show/446955.html)

志明 发表于 2012-3-29 09:57

好事呀。

三少爷 发表于 2012-3-29 15:39

万税,万税,万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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