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工作之便“顺”走店内财物
一男子利用在石材加工店打工的便利,多次秘密盗窃店内财物并转手卖出获利过万元,该行为应构成何罪?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倪某损失人民币12287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案情回放
2019年7月20日,林某来到倪某的石材加工店为其打工。2019年8月起,林某利用晚上在石材加工店打工的便利,多次从店内盗走大理石石材、割片、水磨片、不锈钢架、钻头、玻璃胶、手磨机等物品,分别销售给附近的其他石材加工店。经茂名市电白区发改局价格中心认定,林某从倪某的石材加工店盗走并对外销赃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999元。
2020年1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林某。次日,公安民警在旦场镇某些石材加工店查获了林某销赃的部分大理石石材、割片、水磨片、钻头、玻璃胶、手磨机等价值人民币3712元物品,并于当天返还给了被害人倪某,尚有价值人民币12287元的被盗物品无法追回。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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