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一把手”接听12345政府服务热线
昨日上午,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曾春来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厅,接听群众来电,受理群众通过电话渠道反映的与农业农村局工作业务相关的诉求。据了解,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因此,近期以来有不少群众通过12345热线咨询关于水生动物养殖、食用的问题。
对此,曾春介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以及依据《渔业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动物,可以继续养殖、食用;关于两栖爬行动物,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目前已明确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仅野外种群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如黄喉拟水龟(人工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可依法养殖利用(包括食用);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可用于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
同时,他也表示,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一方面要注意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另一方面是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此外,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邓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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