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首例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日前,化州市法院对化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环境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被判令连带赔偿67.88万元至197.425123万元不等的环境污染损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黄某源、何某浪、吴某增经密谋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吴某驾驶从外地装载废油渣的粤K14679油罐车到化州市,由黄某源或者吴某联系吴某增、何某浪等人确定倾倒废油渣的位置后,吴某将6车废油渣非法倾倒在化州市下郭街道办多谷村委会低车村上湾堂山塘等地,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广东甲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吴某等人违法倾倒的废油渣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吴某等人违法倾倒废油渣造成损失量化金额合计129.126万元,化州市环保局已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68万元。
化州法院对该案经开庭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对吴某等人作出上述判决。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检察机关通过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以警示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触碰污染环境的红线,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伍 通讯员张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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