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我市乱丢弃病死猪的现象发生,确保我市不发生乱丢弃病死畜禽引发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事件,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此通告:一、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认真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病死猪携带大量病原体,如果胡乱丢弃,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不得随意乱丢弃病死猪。
二、严厉打击乱丢弃病死猪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消除疫情隐患,全市将组织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执法力量,坚决严厉打击本辖区内的乱丢弃死猪违法行为。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处理: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因乱丢弃病死猪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切实做好乱丢弃病死猪无害化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水务、农业等)要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分工职责,及时做好在城市公共场所、乡村、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乱丢弃病死猪收集工作,并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立即就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落实举报制度。诚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乱丢弃病死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茂名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275173
茂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203372
电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5533530
信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8887841
高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638903
化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7229203
七迳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2720378
滨海新区农林水务和海洋渔业局5180044
茂名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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