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女子~已嫁 发表于 2019-2-28 15:01

业主被收取小区露天停车费?法院判令退还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汽车成为代步的主要工具,停车位成为紧缺之物,随之而来的车位权属以及停车收费问题亦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甚至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源头。特别是小区露天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是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专有呢?业主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物业能否收取其停车费呢?近日,茂名中院就审理了一起由小区露天停车位收费问题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物业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向五名小区业主收取露天停车位的停车费以及退还已经收取的停车费。 
  (网络图片)
  案情回放
  白某荣、许某、钟某贤、陈某云、吴某姝自2013年以来分别与开发商茂名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成为茂名某小区的业主。2016年1月1日,该开发商与广东某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经营管理委托协议》,委托该物业公司提供车位短租代理服务,出租车位的全部收入作为相应物业服务费。自此,该物业公司开始对上述五名业主居住的小区内露天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并实际收取该五名业主共22元停车费。五名业主认为上述露天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面积建设,权属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没有权属,无权收取其停车费。遂作为原告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收取其停车费并返还已收取的停车费。
  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则辩称,规划内的小区露天停车位权属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处分,且因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有协议,物业公司可依照约定收取停车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
  本案的焦点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五名业主收取露天停车位的停车费。而为查明本案中露天停车位的权属等问题,茂名中院分别去函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另外,还查明开发商在二审期间明确确认涉案小区的全部房产均已经出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露天停车位建设在草皮砖上,按相关部门的批复,可认定露天停车位占用了小区共有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而且涉案的露天停车位没有登记发证,也不能登记发证。因此,涉案的露天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此外,虽然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在小区建设完成和小区全部房屋出售之后,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也应归业主共有。综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均不是涉案露天停车位的权属人,无权向五名业主收取露天停车位的停车费。法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通讯员 刘明洁 江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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