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9年1月11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市委常委;
2、茂名军分区司令员、政治委员;
3、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4、市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5、市人民政府直属行政部门,市直机关单位(含内设正处级),中央、省驻茂及茂驻外地有关单位负责人;
6、居住我市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7、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8、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9、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10、离退休居住我市的市委书记、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列席大会全体会议,不参加小组会议);
11、茂名市荣誉市民;
12、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13、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大会全体会议,不参加小组会议);
14、参加市政协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及列席人员(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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