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薯-木头 发表于 2018-3-28 14:14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茂名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2名委员,2017年,召开了两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了中心2017年1-5月住房公积金工作报告,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和使用计划、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和继续开展贷款融资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等相关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设6个科,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 94 人,其中,在编 51 人,非在编 43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 328 家,实缴单位 4183 家,净增单位 45 家;新开户职工 2.24万人,实缴职工23.92 万人,净增职工 0.14 万人;缴存额 33.75 亿元,同比增长9.68 %。2017年末,缴存总额 233.91 亿元,同比增长 16.86 %;缴存余额 99.29 亿元,同比增长6.58 %。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7 家,与上年相同。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 27.62 亿元,同比增长26.35 %;占当年缴存额的 81.84 %,比上年增加10.80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 134.62 亿元,同比增长25.81%。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5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4万笔22.8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16%、6.74%。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9.45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1万笔140.10亿元,贷款余额92.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92%、19.52%、16.8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3.63%,比上年增加8.2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相同。
  (四)购买国债:2017年,没有购买国债,没有兑付国债。2017年末,国债余额0.3亿元,与上年相同。
  (五)融资:2017年,融资1.15亿元,归还1.98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2.33亿元,融资余额0.35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8.31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 1年以上定期4.24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05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3.93%,比上年增加8.2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33307.57万元,同比增长5.78%。存款利息收入5759.5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7970.56万元,国债利息收入-422.53万元(于2017年4月5日,根据茂盈恒信专审字第11号对应收利息-国债利息的差额调账,会计凭证号第0083号),无其他收入。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16787.74万元,同比下降1.13%。支付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4647.54万元,归集手续费支出316.8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392.48万元,其他支出430.9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6519.82万元,同比增长13.87%。增值收益率1.70%,比上年增加0.0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661.82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49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365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533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944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8593.5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2254.6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1978.83万元,同比增长4.45%。其中,人员经费1093.99万元,公用经费109.75万元,专项经费775.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27.30万元,逾期率0.24‰。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2.00 %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6661.82万元, 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8593.5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2.00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1.22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09%、0.59%和 9.6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0.05%,国有企业占7.67%,城镇集体企业占1.63%,外商投资企业占3.6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7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0%,其他占5.1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41%,国有企业占12.82%,城镇集体企业占2.12%,外商投资企业占4.1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5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2%,其他占7.70%;中、低收入占98.55%,高收入占1.4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11%,国有企业占8.50%,城镇集体企业占1.61%,外商投资企业占3.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6.0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2%,其他占15.09%;中、低收入占99.86%,高收入占0.14%。
  (二)提取业务:2017年,5.7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7.62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2.1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6.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5.08%,租赁住房占0.23%,其他占0.1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7.8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0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2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79%,其他占0.71%)。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89%,高收入占2.1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6.6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1.20%,比上年减少2.4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759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95%,90-144(含)平方米占68.07%,144平方米以上占24.98%。购买新房占90.93%,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9.0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7.2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81.5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2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17.66%,30岁-40岁(含)占40.42%,40岁-50岁(含)占32.15%,50岁以上占9.77%;首次申请贷款占90.60%,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9.40%;中、低收入占98.32%,高收入占1.68%。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802笔20146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4071.3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8990.7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5.03%,比上年增加6.3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1、调整缴存基数限额。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3倍,确定了2017年度市直以及各区、县级市缴存基数上限分别为:即市区(含市直、茂南、电白,下同)17832元、高州14567元、化州13219元、信宜13808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市区高于17832元,高州高于14567元,化州高于13219元,信宜高于13808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市区不得高于29720元,高州不得高于24279元,化州不得高于22032元,信宜不得高于23013元。全市缴存基数不低于1210元。2、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①暂停预提取使用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③职工只有在本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方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职工或其配偶在非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与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海口市、儋州市、湛江市、肇庆市、阳江市、云浮市除外);④两人(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45万元,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贷款最低起贷额度为10万元;⑤加强征信管理,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在征信系统内有连续3期、累计6期未按时还款的,或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5年内不予审批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一是进一步发挥在线客户服务平台作用,全年为职工提供热线电话服务10922人次,网上答复437件,提供语音服务12556人次。二是依托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柜办结,职工办完手续后,系统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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