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子心切去顶包,电白交警破获一通交通肇事罪
本帖最后由 武媚娘 于 2017-10-18 09:30 编辑“顶包”!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者不但没能逃避法律制裁,反而加重了自己的罪责,顶包者也没能替到罪,反将自己也搭上,同样受到了法律制裁,实在不划算!看看我们本地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对于这样的爱子心切,到底是爱还是害?今年1月8日下午,一名叫李某林的男子到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投案,声称其为桂P155**号牌车辆肇事驾驶员。当日上午8时15分许,在G15沈海高速广州往湛江方向3393KM+300M处发生一起桂P15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粤JR43**号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粤JR43**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乘客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桂P155**号牌车上人员迅速逃离现场。
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细心的办案民警发现自首人员李某林并非当日驾驶桂P155**号车辆的驾驶人,而是顶包者。随后,交警部门联系桂P155**号小客车车主陈某波,但其一直不肯说出当日肇事车辆真实驾驶员的身份,交警部门多次要求车主陈某波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但陈某波一直避而不见,逃避责任。
陈某波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10月8日晚,陈某波出现在电白区三角圩派出所辖区,交警侦查大队即时启动预案,办案民警立即前往抓捕,几经波折将陈某波抓获,并展开审讯,经过突击审讯,陈某波在各种证据前面最终交代了发生事故时驾驶桂P155**号小客车的驾驶员是他的儿子陈某东,案件取得重大突破。李某林、陈某波两人涉嫌包庇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同时对陈某东家属进行法律宣传和政策讲解,督促陈某东早日归案,争取宽大处理,若负隅顽抗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使广大交通参与者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交警部门提醒,交通肇事逃逸并指使他人包庇的,逃逸者以及包庇者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不值得!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人同时"享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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