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一女子因扰乱法庭秩序获刑
近日,茂南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扰乱法庭秩序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据了解,该案也是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而被依法判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8日18时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赔偿请求人莫某、黄某等五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化州市公安局、复议机关茂名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在休庭期间,被告人黄某不听法警制止,冲入审判区域拉扯辱骂化州市公安局出庭工作人员,引起部分旁听人员哄闹法庭。法警隔开双方后,茂名市公安局和化州市公安局出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离开。被告人黄某再次追赶出庭公安人员至走廊尽头,辱骂公安人员,拉扯其中一名公安人员的挎包致衣服被扯烂,之后被告人黄某躺在地上,经法警警告后,被告人黄某才放手。被告人黄某及其女儿小莫回到审判庭后,小莫向旁听亲属谎称黄某被打,又致部分旁听人员哄闹法庭,辱骂并欲围攻法警,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导致原定休庭五分钟之后进行的另一行政案件的庭审无法进行。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辱骂诉讼参与人,拉扯诉讼参与人并把诉讼参与人的衣服扯烂,致部分旁听人员哄闹法庭、辱骂并欲围攻法警,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知法、懂法、守法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地方,神圣、庄严、不可侵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的庭审指令。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作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正确理智参与诉讼活动,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拒不遵守相关规定,肆意扰乱法庭秩序,轻则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茂名晚报记者 梁奈 通讯员 刘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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