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师傅 发表于 2016-11-29 07:14

恩平初中文化男子4年骗30余人4100万 判刑6年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许诺高息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惯用手法,不少群众蒙受损害,但仍有群众想利用部分闲散资金通过高息借款获利,继而步人后尘被骗上当。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宗此类案件,男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193.92 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30 万元。
2008 年至 2014 年期间,仅有初中文化的个体户黎某以经营养殖场、开发项目、购置不动产等为由,通过按月支付 2.8% 至 6% 不等利息、给予回报等承诺或借款时直接扣减利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先后有 30 多人借款给黎某,共计人民币 4193.92 万元。黎某将借回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建筑房产及偿还高额利息等花去,仅向被害人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 724.134 万元。
黎某在庭审中辩称,其行为属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发布其需大量资金周转并承诺支付利息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 4193.92 万元,用于购置不动产、养殖及支付利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黎某提出其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黎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黎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 3649.786 万元。
法官说法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对集资参与人承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而不受法律保护,且要依法追缴。

专业插楼党 发表于 2016-11-29 07:14

呵呵,找个机会...

供猪栏的房奴 发表于 2016-11-29 07:17

经过你的指点 我还是没找到在哪 ~~~

我一巴掌拍死你 发表于 2016-11-29 07:19

挺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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