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点酒楼物色对象 结伙实施新式“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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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记者张芳玲通讯员阮锦平
专门蹲点在酒楼内外,物色就餐时饮酒的人,并利用碰瓷后被害人不敢报警的心理索要高额“赔偿”——结伙实施新式“碰瓷”的四名被告人最终因敲诈勒索,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
今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达、黄某国、李某成、李某德、李某良(另案处理)、苏某明(另案处理)经密谋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后,李某良驾驶由被告人苏某达提供的小车搭载其余四人,来到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某餐厅。李某良在餐厅内物色到就餐时有饮酒的被害人刘某,将被害人刘某的特征告诉同伙。
当被害人刘某酒后驾驶小汽车离开餐厅时,这些“碰瓷者”驾车尾随,当被害人驾车行驶至蓬江区丰雅路与北环路口时,李某良趁刘右转弯时,故意从后驾车撞上刘的车辆以制造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黄某国与苏某明下车质问刘是否酒后开车,并以刘不敢报警为由,向其索要5万元赔偿。被害人当时身上没有现金,于是这些“碰瓷者”安排苏某达提供银行账户,让刘联系其妻子先将人民币2万元存到被告人苏某达的银行账号,并同时扣押刘的身份证和小车行驶证,让其写下字条,以便之后刘赔偿完剩余的人民币3万元之后才可以拿回其身份证和行驶证。今年3月22日,被告人苏某达、黄某国到蓬江区建设二路中国建设银行附近向被害人刘收取剩余的人民币3万元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达、李某成、李某德、黄某国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利用“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5万元人民币,既遂数额人民币2万元,未遂数额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苏某达、黄某国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成、李某德当庭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各处相应罚金。 赚点分不容易啊 希望可以用些时间了~```` 进行溜达一下 就为赚分嘛 不错的东西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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