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鸡哔哔哔 发表于 2016-11-15 10:06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谢幕 新规旧制交替下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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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颁布《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部分规章予以废止。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记者(微信:huaxiajiubao)注意到,此次商务部废止的16项规章中包含了已实行多年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曾经惟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制定的专门法规,《办法》的废止反映着行业政策的那些变化,又将对行业未来产生怎样的影响?

顶层设计、市场变革凸显废旧立新必要性
记者从商务部文件中了解到,对于此次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在此次颁布的《决定》中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商务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废止16件规章。

据了解,《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系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办法》于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一度成为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的专门法规。
《办法》自出台后的近11年里为酒类流通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支持。《办法》共分为总则、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录等六章,对酒类流通领域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也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供贡献。
但随着行业及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办法》也逐渐显现出部分监管盲区及不完善的地方。以经销商采购酒类商品为例,《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需要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此外,《办法》还要求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的酒类经营者自行制定单据。对于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上述的管理手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但随着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经销商在办理上述证件的过程中逐渐面临着更大的时间成本。对于众多的中小经销商而言,办齐全部许可证件手续十分复杂,降低了酒类商品的流通效率。此外,作为《办法》核心手段之一的随附单溯源制度也在部分市场和地区出现了执行乏力的现象。
在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中记者看到,今年以来,持续简政放权始终是政府部门推进服务改革优化的重点工作之一。文件明确指出,要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该文件表示,要在今年进一步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此次废止的《办法》便是其中之一。

此外,受近年来政府大部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影响,包括酒类流通监管领域在内的酒类行业监管也在不断整合。《办法》指出,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在大部制改革政策背景下,原有酒类商品自生产到销售的各环节监管主体也在不断整合。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该方案精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辖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得到进一步整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受此影响,原有的酒类商品流通管理也理应得到更高维度的顶层设计。
《办法》废止推动流通领域监管升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并非意味着对于酒类流通领域的监管进入空白,实际上,更高维度的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业已出台,平稳接棒《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继续为酒类流通领域保驾护航。
记者了解到,继2005年《办法》颁布后,2012年11月15日,商务部继续出台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类似的条文在随后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中也有所体现,并为后者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在《办法》废止前夕,新《食品安全法》已经在逐渐发挥对酒类流通领域的监管作用。以陕西为例,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陕西省便结合新规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食品生产及销售安全施行更为详细的地方条例。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对于“三小”问题的监管措施和标准,监管对象中更多出现了以自家酿酒为代表的小型酒类作坊及小餐饮、小摊贩等终端。
可以预见,相较之前对于生产商、经销商的宏观监管,更为严苛的新《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推进对酒类流通领域的监管,减少监管盲区,对于酒类流通领域的良性发展也将有着更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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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治猩猩的我 发表于 2016-11-15 10:16

感觉好像在哪里看过了,汗~

自由人 发表于 2016-11-15 10:23

周星星 发表于 2016-11-15 10:23

精致女人 发表于 2016-11-15 10:23

都是那么过来的

决定放弃治疗 发表于 2016-11-15 10:30

真是 收益 匪浅

掐死你的温柔 发表于 2016-11-15 10:30

不错哦!!!!!

恐怖控 发表于 2016-11-15 10:33

支持你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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