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静:如何认定协同行为|竞争政策论坛|反垄断|竞争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靳静新浪财经讯 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承办的“2016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于10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靳静出席并发言。
她在发言中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角度,讲述了协同行为的含义以及协同行为的认定。她认为,经营者的行为肯定出现了一致性,且经营者之间进行了某种默契的联系达成了某种和议,被认定为协同行为,但因为这种和议并不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固定下来的,所以对执法机关查处这一类案件提出非常高的要求。
她还分享作为执法机构的经验:从实践上来说,认为区分协同行为和平行行为有一个关键之处,就是看这个经营者到底有没有进行过意思联络,如果说他进行过意思联络,存在着价格协同行为,这种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另外,她结合发改委在今年7月查处的一起艾司唑仑药品价格垄断案件,分享了启示。
第一点是在查处协同行为的案件中,宽大政策一个非常关键的手段,争取让经营者能够主动的汇报他在这个案件中一些事实经过,对于破解案件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第二个启示是在查处这一类案件的时候,要特别重视经济证据在这种案件中的一个作用。详细分析经营者的生产、库存、销售、市场结构等等经济类的证据,综合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全面和审慎分析,可以帮助判断这类行为。
最后一点,应对这类案件要加强对市场异常行为和价格异动的甄别。在查处这类案件或者所有的案件之前,进行一个被害理论的建立,被害理论建立的过程很重要,会决定调查取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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