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一棵树 发表于 2016-11-1 09:49

茂名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关于敦促涉枪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茂 名 市 中 级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局
  关 于 敦 促 涉 枪 犯 罪 在 逃 人 员
  投 案 自 首 的 通 告
  茂公通字79号
  为有力打击整治涉枪犯罪,依法惩处涉枪犯罪行为,同时敦促涉枪犯罪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涉枪犯罪在逃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自动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涉枪犯罪在逃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或者经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在逃人员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均视为投案自首。
  三、投案自首的涉枪犯罪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涉枪犯罪嫌疑人。凡为涉枪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涉枪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涉枪犯罪嫌疑人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或者作假证包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涉枪犯罪作斗争,对检举揭发、提供涉枪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或直接扭送涉枪在逃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举报方式如下:
  (一)拨打报警电话110、2283110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报警电话报案、举报;
  (二)通过信件、邮件或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举报;
  (三)登录茂名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www.gdmm110.cn)报案、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19日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6-11-5 17:15

检察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茂名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关于敦促涉枪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