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中山以“掉钱分赃”骗走路人5万多元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两男犯信用卡诈骗罪均获刑5年 处罚金5万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李仲明)黄某和韦某是广西老乡,两人经过一番商量以后,决定要以“掉钱分赃”的骗局骗取他人钱财。2015年12月,两人在中山市沙溪镇骗取了过路人5.1万元。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黄某、韦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骗取上当者银行卡及密码
2015年12月20日上午10时,黄某、韦某经密谋决定实施诈骗后,窜至中山市沙溪镇某市场门口路段,由韦某负责驾驶摩托车并假装丢钱,黄某负责假装拾得上述款项并以与途经此处的唐某分钱为名,骗取唐某的信任。正当黄某与唐某准备平分时,韦某假装返回现场找钱,以丢钱为由要求检查唐某的银行卡有无款项存入,然后骗取唐某的3张银行卡及密码后逃离现场。随后,黄某两人取走唐某上述3张银行卡卡内共计人民币5.1万元。据了解,韦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是黄某声称两人只骗取11000元,并且赃款是平分的。黄某辩称道:“当时卡里面的钱有90000多元,我们没有全部拿的。”2016年6月2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另外,责令黄某、韦某退赔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1万元。
辩称犯的是盗窃罪
黄某、韦某均不服,提出上诉。黄某辩称在将涉案的3张银行卡放回唐某的裤袋时,用香烟替代银行卡,属于秘密窃取信用卡并使用,应当定性为盗窃罪。韦某则提出,本案系盗窃银行卡内金额,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予以改判。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涉案的银行卡系须经密码验证才能支付,黄某二人在取得唐某银行卡时,银行卡本身并不具备多大的经济价值,其二人系通过使用该卡,输入从唐某处骗取的银行卡密码,冒用其名义取走卡内款项。据此,黄某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州日报) 呵呵 都没人想我~~ 要不我崇拜你?行吗? 谢谢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