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债擅改借款担保合同期限 当事人债未追成反被罚款5万元
原标题:为追债擅改借款担保合同期限当事人债未追成反被法院以伪造证据罚款5万元
广州日报讯(记者张翔宇通讯员王艳)借款期限究竟是1个月还是12个月?担保合同上的12个月是真是假?债权人保证人各执一词。经鉴定:原来债权人为延长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以保障自己债权实现,变造借款担保合同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确定为变造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法院于近日依法对变造证据的当事人钟某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为追债费尽心机伪造证据
原告钟某(甲方)、第三人施某(乙方)和被告陈某(丙方)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借款15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3年11月25日起计算,月利息2%,逾期还款则按欠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一加收违约金;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乙方的借款期限。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和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钟某称施某未依约还款,并且联系不上施某,遂以陈某是涉案借款合同担保人为由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庭审中,担保人陈某认为原告钟某提交的担保合同是假的,本案的借款期限实为一个月,并非陈某担保合同上写的12个月。陈某认为钟某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中的手写字迹有更改痕迹,遂申请对该合同进行鉴定。
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合同第2 页第三条“借款期限12个月”中的“1”及第4 页落款处“签订日期:2013年11月25日”中的“2013”、“11”、“25”等手写体字迹是同一时间书写形成,且早于第2 页第三条“借款期限12个月”中的“2”手写体字迹约13个月形成。
将1个月变成12个月
钟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其事后变造的。钟某为继续追究陈某的保证责任,事后在该合同的第三条借款期限“1”个月中的“1”旁边添加了“2”字,企图将合同的借款期限由“1个月”变为“12个月”。
2016年6月13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钟某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即从钟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施某实际借出款项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即2013年12月25日前向保证人陈某主张权利。但钟某直至2015年5月5日才向法院起诉,显然已超过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时间,故可免除保证人陈某的保证责任,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钟某对自己擅自变造证据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市第一人民法院于近日对钟某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董爱民表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遵循证据优势原则,即谁提出的证据更有利,法院就对该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裁判。当事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伪造或变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构成诉讼欺诈。 我该不会是最后一个顶的吧 一定要回贴,因为我是文明人哦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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