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猪猪侠 发表于 2016-9-15 12:21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中秋、国庆节将至,为加强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含市区范围内的农村)及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止范围:1、东至茂名大道,南至茂南大道连环市西路,西至环市西路连环市北路,北至环市北路连茂名大道;2、茂名石化公司(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
  二、近期市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将组织执法队进行巡查,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市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危害,移风易俗,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0668-2288191(市安监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茂名市公安局
  2016年9月14日
 

乐叔 发表于 2016-9-16 05:37

预防为主啊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6-9-1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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