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流泪的鱼 发表于 2016-9-3 09:25

公房“大修” 北京、山东等地正在拟定相关政策措施

利用所属公房转租牟利,曾是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今,该现象将被杜绝。
“我们从去年开始就在陆续回收街道管辖范围内出租的公房,近期的力度比较大,很多门脸房都已关闭。”9月1日,北京某街道工作人员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很多回收后的公房暂时处于闲置状态,但后期大部分都将会作为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早教室等公共区域来使用。
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由于相关制度缺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资产管理混乱、公有房屋出租不透明、随意减免租金等现象。
据记者了解,北京、山东等地正在拟定有关直管公房管理的政策措施,内容大致涉及加强对转租转借的监管力度,规范转租转借行为;按照市场化租金就地改善周边有承租意愿的原址户籍居民的居住条件,把部分房源用作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结合城市功能升级需求等内容。
公房出租乱象丛生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一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形式。虽然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便推行了住房商品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房如今仍存在于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辖范围之内,不仅数量庞大,不少公房地处城市黄金地段,市场价值十分可观。
但与之相悖的是,公房监管日渐成了房产管理“遗忘的角落”,也成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小金库”,甚至部分公房会因单位变迁、团体存废等原因被监守自盗的“房耗子”吞噬,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一边将公房用作歌舞厅、开宾馆,收入进入“小金库”,一边申请费用高价租赁房屋办公等方面的事例屡见报端。
“公房的租金普遍低于市场价,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租到,出租给谁、租金多少、租金怎么管理等,都是相关单位领导随机掌控。”9月1日,一刚刚被回收了公房的茶叶店老板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租赁的房屋是通过关系从二房东手里拿到的,但公房归属某部委,二房东低价从该部委手里拿到房屋,然后加价转给他,但由于不属于商业性质房屋,该商业用房至今没有房屋产权证。
其实,针对公房租赁乱象问题,国家也曾三令五申进行规范。
2006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记者采访获悉,为了少上缴租金收入,部分单位将房租收入记入往来资金科目贷方而非纳入财政专户,以此用来支付职工福利、餐饮招待费等,甚至一些有下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收入记在下属单位财务账上,从而达到隐瞒租金、不上缴财政的目的。
地方细则“依法执政”
据记者了解,近日,山东、浙江等地已纷纷出台了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等文件,其中,山东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五类房产不得出租,包括: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构筑物;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资产;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出租的资产。
浙江的亮点则是对违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违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屋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的;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公房的监管,大部分公房租金直接上缴区级或以上的账户,对街道等基层来说只剩下责任,工作量非常大,为此,我们也很支持回收公房。”上述某街道工作人员表示,其辖区内大部分的公房租户为小商小贩,店铺里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灭火器过期、管理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现象比比皆是,为此,街道每半年都要组织人员对这些商户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这些都无疑加大了街道的工作量。
更关键的是,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公用房屋外租和办公区紧张的现象并存。也就是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公房并非属于闲置,而是为了这部分利益不惜压缩自用办公区或者服务大厅,如今,国家加强了这部分监管,收入直接上缴上一级单位,直接掐断了基层单位的收入来源。
“有些单位出租是为了牟利,但有的单位虽说是全额拨款,但所拨款项往往不足以开展公共管理或举办公共事业,无奈只能通过出租房屋等办法自筹资金。”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就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毛寿龙教授表示,杜绝公用房屋不当使用须深化改革,解决各机关事业单位客观存在的困难,比如:要确保财政足额拨款;要完善社会保障,不能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负责员工福利;政企要分开,要明确规定所有公共权力机构都不得参与经营性的活动;事企要分开,要明确规定国家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尤其是非经营性资产获取收入等等。

睡觉,是门艺术 发表于 2016-9-3 09:26

帮帮顶顶!!

待兔 发表于 2016-9-3 09:32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气态硬盘 发表于 2016-9-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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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嘛小二郎 发表于 2016-9-3 09:36

我很乖我没闹 发表于 2016-9-3 09:40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该用户名已注册 发表于 2016-9-3 09:45

来几句吧

房事龙 发表于 2016-9-3 09:48

真是有你的!

我这萌萌的家 发表于 2016-9-3 09:49

这贴?不回都不行啊

方力申 发表于 2016-9-3 09:51

来上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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