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 发表于 2011-11-8 11:31

醉酒驾驶,人没有驾驶证,车没行驶证,没有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


本人于2011年10月6 日驾驶微型面包车在市区双山五路由西往东行驶,到中段调头处打转向灯向北驶入中间花圃隔离带, 突然我车被后面由西往东行驶的么托车撞上,撞到左后轮上方,么托车司机飞到我车顶再掉下来而受伤,我将其送院治疗,现经交警证实么托车司机为醉酒驾驶且没有驾驶证,当时没有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并没刹车。现交警认定双方过错造成事故作用相当,应各负同等责任。这样的责任认定公平吗 ?

请各位大吓评价一下:
本人:行驶证,驾证齐,车手续齐全,正常行驶
对方:醉酒驾驶(当时酒精测试为116多,其中80为醉驾)且人没有驾驶证,车没行驶证,没有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并没刹车。

简单来说交通事故就是对方无牌无证,醉酒驾驶,超速追尾。

茂名交警支队一队认定责是5:5的责任,大家法律人士,和交通同志,各界人士评一下理。

茂名交警支队,你认为合理,公平,公开,公正吗?

开错车 发表于 2011-11-9 00:02

算下结果再回头看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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