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专项维修金或可用来买国债 交存标准三年调整一次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资金有望划转业主大会管以后,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同意后,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望可以划转业主大会管理。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该委日前草拟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并正式征求社会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不过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文/广州日报记者赖伟行
交存标准三年调整一次 按每平方米造价5%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广州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确定、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并每三年调整一次。玻璃幕墙等特殊材料建筑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而在缴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之后,如果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或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续交方案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交存标准可以参考管理中心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业主应当按照交存标准及时、足额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自管维修金 每季度公布使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与过往相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望更好地体现业主说了算的精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将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的决定;并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行使专户管理单位职责。同时,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不超过3名业主担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还要拟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进行表决。
此后,业委会还要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职权的情况,接受业主、业主监事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事项的质询和监督;并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每季度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的情况。维修资金使用 不得支取现金
根据管理办法,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约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则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规定分摊费用: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同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
此外,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包括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等,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温馨提示:
一、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即日起至7月4日。
二、公众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住建委官方网站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gz_wyc@126.com)、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物业管理处,邮编:510030)、传真(020-83346143)等形式反馈。
四、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20-83367296。
小知识
目前广州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有两类: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交存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交存主体是业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