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走的时光 发表于 2016-6-23 10:05

美容会所关闭 会员卡余额打水漂?

  市民车女士经常在茂南区某美容会所做美容疗程。在业务人员的推销下,车女士开办了该会所个人会员卡,用现金支付充值并购买了美容疗程及现金券等。2015年11月,该美容会所突然关闭不再营业;同月26日,该会所经结算确认车女士会员卡内尚有预付款余额12883元。此后,车女士多次与会所的经营者郑某交涉要求返还会员卡余额,但郑某一直拖延不予返还。鉴于该会所是个体户,车女士遂将会所经营者郑某诉至茂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返还会员卡充值剩余的等价金额共12883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会所经营者郑某未到庭应诉。
  茂南区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车女士起诉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美容会所尚欠车女士预付款项12883元,有其确认的结算凭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郑某系美容会所的经营者,因美容会所关闭不再营业,不能再按约定提供服务,故车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欠款12883元及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给原告车女士,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6-8-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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