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 发表于 2016-6-22 09:21

房企出租自建 老房征税5%

营改增再出“补丁”政策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部门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挖个坑,埋了 发表于 2016-6-22 09:24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哆啦A梦 发表于 2016-6-22 09:24

我有家的感觉~~你知道吗;P

家居联盟 发表于 2016-6-22 09:24

哈哈,顶你了哦.

方力申 发表于 2016-6-22 09:29

又看了一次

稻草人 发表于 2016-6-22 09:35

看帖回帖是美德!:lol

爱上狐狸的猫 发表于 2016-6-22 09:36

回贴赚学识,不错了

非洲的小白脸 发表于 2016-6-22 09:42

好帖,有才

爱流泪的鱼 发表于 2016-6-22 09:48

回个帖子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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