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车主乱停车被要求交开锁费 怒告居委会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摘要]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黄先生拒绝调解,审判结果择日宣判。南都讯见习记者岑龙基 去年11月,市民黄先生两次违规停放车辆在乐从金瑞一路,均被当地居委会锁车,开锁被要求共缴纳90元的“开锁费”。黄先生承认乱停车,但他认为执法的应该是交警部门而不是居委会,状告居委会要求退回“开锁费”,并赔偿1元误工费。顺德区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居委会表示,对车主收取夜间在辖区内违规停放的车辆占道停车费有充足的依据,未违反法律规定。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黄先生拒绝调解,审判结果择日宣判。
车主:居委会无权收费
原告黄先生在庭上表示,2015年11月26日上午八点左右在顺德乐从镇金瑞一路金威丽都对开路边停车,进入店铺购物,返回准备开车时发现车辆左前轮胎被乐从居委会的工作人员锁上,车辆挡风玻璃上留有由“乐从社区居委会”发出的《通知》,要求被锁车辆致电“24小时开锁处理”,拨打了《通知》上的电话后,工作人员要求付费开锁。由于赶时间,黄先生只能交付30元开锁。11月30日上午九点左右,黄先生再次在同一地点办事,同样被锁车,这次被要求缴纳60元开锁。
黄先生表示,根据相关法律,居委会根本无权在公共交通道路对机动车辆实施处罚或以锁车收取“开锁费”,他要求居委会退回“开锁费”90元,并赔偿1元误工费并在区级媒体登报道歉。
据了解,黄先生是香港人,在顺德广州都有生意来往。“索赔一块钱只是一个象征性的东西,我只想拿回一个公道,居委会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黄先生说。
居委会:自主管理集体事务
居委会出庭人员在庭上出示了一份居委会的工作记录,表示被上锁的车辆两次都是晚上就停在那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被告表示,在本案中,由乐从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乐从社区居民文明公约》已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公约中关于“居委会对不按照指定区域、位置、方向停放的车辆进行锁车,再按照情况作出教育,警告或者报交警处理”,属于居民对集体事务进行自主管理的范围,内容没有违法规定。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乐从镇人民政府委托居委会作为停车收费的主体,在社区管辖范围内开展停车收费工作。
对此,原告黄先生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收费规定都是针对划线停车位的车辆进行收费,而自己的车辆则停在公共路段。
(南方都市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