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州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高州市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高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高机编〔2015〕37号)及关于设立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高机编办〔2015〕42号),在高州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成立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市不动产登记局授权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具体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
从2016年6月23日起,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发新停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23日前已依法领取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林权证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原部门办理,过渡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窗口暂时设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要件、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可到办证窗口咨询。
特此公告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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