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井女士 发表于 2016-5-20 17:50

茂名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东省茂名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第三条 茂名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五条 本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二十米范围内;(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一)农村地区主营业务为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场所具有挥发性物质或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除外),兼营日杂百货的,卷烟陈列展卖区必须与农资、废旧物品有效隔离;(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四)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第九条 本规划第七条第(七)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茂名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1月15日起实施的《茂名市“十二五”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乐叔 发表于 2016-5-21 10:43

政企合一的怪胎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6-5-21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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