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鸡哔哔哔 发表于 2016-3-31 11:02

同桌吃饭者中有人酒驾未劝阻 发生事故后酒友也要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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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桌见饮不劝酒驾同样担责

昨日,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通报:2016年3月21日23时19分左右,广州交警在天河区花城大道潭村路段设点查车,严某(男)驾驶粤AZ77××号牌小型轿车、刘某(女)驾驶粤A84P××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前一后被执勤民警截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严某和刘某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严某和刘某已被广州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3月21日晚,严某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Z77××的白色宾利与朋友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某餐厅一起吃饭喝酒。约23时饭局结束后,严某感觉没喝多少酒,便抱着侥幸心理,驾驶粤AZ77××号牌小型轿车搭载一名一起用餐的朋友离开,准备前往兴盛路。当途经天河区花城大道潭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严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与此同时,民警截查了一辆紧跟严某的粤A84P××号牌保时捷卡宴,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驾驶人刘某(女)的测试结果为95mg/100ml,也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
经广州交警询问了解,原来当晚刘某与严某等6人一起吃饭喝酒。其间,严某、刘某各自都喝了约有200毫升的红酒,感觉喝得不多,就抱着侥幸心理,各自驾车和朋友离开,谁知同时在花城大道潭村路段被广州交警查到“醉酒”驾驶。
酒驾未劝阻酒友同担责
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严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8.6mg/100ml、刘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目前,刘某、严某已被广州交警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广州交警提醒,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交警部门一直在加大力度进行查处,任何人都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果同桌吃饭,有人酒后驾车而其他人未进行劝阻,导致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共同饮酒的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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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小猪逛逛 发表于 2016-3-31 11:57

帮帮顶顶!!

唱过阡陌 发表于 2016-3-31 12:32

前排支持下

折纸飞往麦田 发表于 2016-3-31 12:56

支持一下:lol

草莓猫儿 发表于 2016-3-31 13:20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这个夏天有点冷 发表于 2016-3-31 13:44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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