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怪兽打奥特曼 发表于 2016-2-24 12:06

冒名办卡透支21万 银行保安员领刑六年

银行保安员是银行客户到银行存取款以及从事其他金融活动的保护神。谁想到竟有银行保安从事金融诈骗呢?日前,茂南法院对一宗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冒用他人身份申办信用卡并恶意透支21.7万元的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多前,只有高中文化的黎某,应聘到茂名市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至2014年间,黎某被茂名市某保安公司派驻某银行茂名市分行营业网点担任保安员。在银行营业网点任保安员期间,黎某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帮助银行工作人员输入办理信用卡的资料时偷偷记住账号密码进入银行系统或者趁银行工作人员登陆账号后偷偷使用银行系统,打印客户身份证复印件、预审表等资料,并冒用他人身份填写申请表,交由银行工作人员签字审核或由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再由银行工作人员送到卡部办理信用卡。当假冒他人身份申领的信用卡邮寄到其预留的地址后,黎某随即携带这些冒用他人身份申办的信用卡到商铺及银行柜员机刷卡使用,套取现金用于消费和挥霍。司法机关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期间,黎某利用上述方法冒用他人身份申办信用卡11张,其中成功办理信用卡9张,并使用该9张信用卡非法骗取金额合计人民币21.7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及其他花费。黎某的犯罪行为被识破后,于2014年5月12日、13日共退赃人民币7.8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应认定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黎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人民币2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阿兜兜 发表于 2016-2-24 20:32

监守自盗最难防

公务员 发表于 2016-2-25 01:35

了解一下。

乐叔 发表于 2016-2-25 06:41

这也太明目张胆了

海之声助听器 发表于 2016-2-27 14:14

监守自盗最难防

公务员 发表于 2016-3-2 01:18

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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