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被邻居狗咬伤 邻居反口撇清关系
【有啥说啥-渭南论坛】原标题:狼狗咬人唐先生在家门口散个步却祸从天降,被邻居的大狗咬伤,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邻居反口称不确定是被他家的狗所伤,保留追讨医疗费的权利。
唐先生与刘某、刘某川是住在广州花都的邻居。去年11月8日晚上,唐先生在小区内散步,忽然一只大狼狗从刘某、刘某川家的大门口冲出,扑向唐先生,唐先生的右手大拇指、右手背、左大腿多处地方被狗咬伤、抓伤。在狗的追逐下,唐先生最终从对面一栋空房子翻过围栏才得以脱险。经证实,该大狼狗确是刘某、刘某川所养,此前该大狗已两次伤人,小区物管多次要求刘某、刘某川处理该狼狗,均遭拒绝。
被咬伤后,唐先生多次赴医院清洗伤口、注射狂犬疫苗。刘某和刘某川为唐先生支付了部分费用。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唐先生将刘某和刘某川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交通费等6115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庭审中,刘某和刘某川辩称,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其家的狗咬伤,因此原告的损失与两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刘某和刘某川称,他们是出于邻里友好的心态将原告送医并垫付医药费3000多元,保留要求唐先生返还医疗费用的权利。
地点:花都区法院
结果:结合本案原告的伤情及两被告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刘某及刘某川赔偿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损害裤子及交通费共400元。
依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两被告积极送原告就医治疗并支付医疗费,且本案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14年11月8日,两被告在2014年12月底将狗处理,其理由仅为因被原告怀疑且自身不想再继续饲养,显然有悖于生活常理。另外,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某与其妻子、朋友在事故发生次日到原告家赔礼道歉时录制的视频为证,法院认定原告确实于2014年11月8日被两被告所饲养的狗咬伤,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定:首先,原告在散步时突然被狗咬伤,无论是精神上还是心理上均给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影响,其次,两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其饲养的狗已定期注射疫苗,且狂犬病属于凶险的病毒性疾病,潜伏期长短不一,目前亦尚无治愈该病的有效方法,从而必然导致原告身心产生恐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判决刘某和刘某川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6400元。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