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作多1倍偿还” ? 因合同约定不明,请求1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4月20日,家住信宜城区的李某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刁某借款5万元,两人在借据中约定:李某友在去年5月1日起,每月向刁某还7142.86元,至11月30日前还清。李某友并在借据中承诺:“如到2014年11月30日逾期未还过伍万元正,本人愿意作多1倍金额偿还”。但借款到期后,刁某多次向李某友催促还款均遭到拒绝,遂于今年10月,向信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友偿还5万元本金及支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友在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现借款已经逾期,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友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李借在据中承诺“逾期不还五万元本人愿意作多一倍金额偿还”,该条款中“一倍”的金额计算依据,双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友在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该款利息给原告刁某,并驳回原告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不上诉。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