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男子~已娶 发表于 2015-11-19 10:10

【法治】信宜一男子非法猎捕38只鸟被判刑

今年6月,信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白石镇群众电话举报:有几个外地人在当地山上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接报后,根据知情人提供的可靠线索,该市森林公安分局迅速指派执法民警赶到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蹲守,在白石镇某出租屋内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锦抓获,并现场收缴活鸟38只,其中画眉32只,黑喉噪鹛(俗称珊瑚)6只。经审讯,陈某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由于其非法猎捕的鸟类超过20只,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今年9月,信宜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处陈某锦拘役四个月。为什么抓几只鸟就被拘役几个月呢?这事还得从2014年8月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我市于2014年8月颁布了《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我市行政区域全部列为禁猎区,全年都为禁猎期。因此,以后在我市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案件都可以此《通告》为依据进行执法。也就是说,以后在我市范围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只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都有可能会被判刑。陈某锦非法猎捕38只鸟类,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因此,陈某锦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市森林公安分局提醒:公民如果发现有非法猎捕、运输、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等现象,可以向各地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拨打110举报。

蜗牛爱上树 发表于 2015-11-19 17:37

现在都禁止狩猎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法治】信宜一男子非法猎捕38只鸟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