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民反映重复收取卫生费问题的答复
关于网民反映重复收取卫生费问题的答复尊敬的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发帖质疑我局是否重复收取卫生费,现将核查情况答复如下:
按相关规定,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理费包含两项,一项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另一项是环境卫生服务费,两项收费均按相关规定收取,为合法收费。所以网友所指并不是重复收费,原因如下:
据《茂名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按茂名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批复》(茂价房字〔1998〕157号)、《关于茂名市区垃圾清运费的批复》(茂价房字〔1998〕158号)和《关于茂名市市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茂价房字〔1998〕183号)的标准收取。”
商铺业主提供的2张发票照片,其中一张是收取“2015年8月-12月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关于茂名市市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茂价房字〔2005〕183号)征收标准,第二条征收标准第(三)项:“商店、门店、理发店、美容院、储蓄所等(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单位),按经营面积0.2元/m2·月计证。”此项收费专款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茂南区城管局市容监察中队派人收取。
另一张发票照片是收取“2015年(8-12月份)代运垃圾费”,此项收费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根据《关于市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批复》(茂价房字〔1998〕157号)第一条服务内容:“环卫服务单位每天对承包区内的街道、道路、住宅楼、办公楼、各门店等的责任路段、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实施上门收运垃圾的服务,将垃圾运送到垃圾中转站”。文件第二条收费标准的第3项:“对商店、门店、理发店、美容院、储蓄所的收费:在20平方米(室内外面积,室内按建筑面积计算,室外按门前责任地段面积折半计算,下同)以下每间(户)每月收费12元;超过20平方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3元。”按“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原则,各小区内街内巷的商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由所在辖区环卫服务单位负责收取。
因此,以上两项收费,均有文件规定可以收取,不存在重复收费的问题。
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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