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田草引发山火 粗心七旬农妇获缓刑
摘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属老年人犯罪,且能坦白认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茂名新闻网讯 高州一农妇放火烧自留田的杂草,不料风吹火旺,难以扑灭,终酿成火灾,烧毁大批林木。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失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今年1月28日17时许,老农妇陈某某在高州市石板镇的自留田点火烧杂草时引起失火烧山。“我用打火机点火烧田草,怎知火越烧越旺,烧到山岭。我想救火但又扑不灭,便叫上同村割草的陈某娟帮忙扑火,后来还叫她回村找人救火,但火太大,直到晚上火才扑灭。”陈某某如是供述了事情的经过。火灾致使李甲、李乙、李某峻等人种植在山岭上的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33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2.21公顷。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属老年人犯罪,且能坦白认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水火无情啊 路过 路过 农村很多人都这样做的,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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