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负责 发表于 2015-5-29 09:37

信宜镇隆荔枝桥河滩惊现一具裸尸

       昨天早上10点22分,热心老友记通过私信报料,称信宜镇隆荔枝桥河滩上发现死尸,小编经过核实以后证实是有这件事。从图片可以看到尸体赤身裸裸的,身上没有衣服,3位执法人员戴着手套和口罩正在处理这具裸体,具体死亡原因有待有关部门调查。




珍惜生命 发表于 2015-7-22 05:00

请    求    书

请求人:何福莲(女,68岁)、陆国菲(女,40岁)、张容容(女,11岁)、张玮霞(女,6岁),均是信宜市人,均住信宜市镇隆镇德乔村民委员会牌坊脚村20号,分别是死者张清团的母亲、妻子、女儿。
被请求人:信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沈东明,局长。
请求:
1、指令信宜公安局立即向申请人公布其下属水口派出所、红旗农场派出所在2015年5月26日20时39分一帮人开车(不穿警服、不是警车)到牌坊脚村边东江德乔沙场是否执行公务?执行什么公务?为什么到场不宣布是公安执法、叫大家配合、而是见人就追赶、抓到就戴手铐?为何到20时45分,不作任何说明就扬长而去?为什么在发现张清团的屍体后第2天(5月29日)就将沙场三个视频资料全部拿走40天都不交回?为什么要将视频录像资料、尤其是公安干警到沙场后的资料全部损毁?究竟在掩盖什么?
2、责令信宜公安局立即向申请人公布一帮干警到沙场后几个干警一起追赶张清团的原因、过程、细节,为何造成他溺水死亡等等。
3、责令信宜公安局立即向申请人公布其向沙场老板、工人作的询问笔录的内容。
4、责令信宜公安局立即将张清团的屍体检验报告交给申请人。
5、责令信宜公安局立即安排申请人及其他亲人看望张清团的遗体。
6、责令信宜公安局立即与申请人协商处理张清团的有关事宜。
7、敬请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调查水口、红旗农场两个派出所干警于2015年5月26日20时39分到牌坊脚村边东江德乔沙场的原因和到沙场后的行为有没有违法性,是否构成犯罪。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26日晚上,东江德乔沙场老板周永禄正带领张清团等人在沙场作业时,20点39分一辆汽车开到作业现场的钩机旁停下,跳下一帮人,什么也不说,见人就抓、就追(个个手拿手电筒),抓到就用手铐铐起来,周老板被铐住双手,41分钟时多人往河堤下追赶张清团。45分钟时追赶张清团的人陆续回到钩机旁。因周老板认识来人中的一个,加上他老婆从办公室与现场之间的来来回回,他的手铐被解开。20点53分钟来人开车扬长而去。事后查证,来人中有信宜水口和红旗农场两个派出所的干警。
5月26日晚,张清团没有回家,以为他在加班,27日还没有回家,家人才着急到处找。28日有人发现河里有一男屍,信宜公安把屍体捞去,又派干警到沙场作布置,并带走三个视频资料。
别人将上述情况告知我们,我们即去信宜公安局询问,但没人肯告知我们,去多了,公安信访的干警叫我们回派出所问。回到镇隆派出所问,其叫我们等,到6月18日才告知我们——5月28日公安从河中捞起的屍体是张清团,他是溺水死亡,排除他杀。
之后,我们要求看一下张清团的遗体,信宜公安不同意,至今也未能见到张清团的遗体。我们要求给一份或复印一份屍体检验报告给我们,至今也不肯给。我们要求看一下5月26日20时35分后的沙场视频录像,也遭到拒绝……。这些的这些,大大增加了张清团死亡的神秘感,也大大增加了信宜公安在蓄意掩盖什么。
我们认为:一、水口、红旗农场两个派出所在5月26日20时39分到东江德乔沙场不是执行公务,是搞私捞。不然,在镇隆辖区内不会没有镇隆派出所干警参加。二、当晚到沙场的不全部是公安干警。不然,不用损毁视频录像。三、多个干警往河堤下追赶张清团有4、5分钟之久,张清团很可能是他们弄死的。不然,不会不让亲属见屍体。四、信宜公安在处理张清团遗体过程中明显要掩盖真相。不然,不会连屍体检验报告都不敢给申请人……。
我们的1至6点请求,完全基于人道主义的,从法律、传统道德、人情风俗习惯等,都应予以支持和满足。第7点请求是基于盲眼人都看得出——信宜公安局在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因此,敬请                                        ,公开透明地作出处理,以事实恢复人民对公安的信任感!
敬请支持,让我们在悲痛欲绝中得到安慰。谢谢。
此致

                        请求人:何福莲、陆国菲、张容容、张玮霞
        2015年7月15日

战地记者 发表于 2015-5-29 10:24

路过围观。

大学生 发表于 2015-5-29 16:00

为情自杀???

珍惜生命 发表于 2015-7-22 05:04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处理好了!一条人命吖!公开透明信息!信宜发生那么人命就没下问了?

乐叔 发表于 2015-7-22 06:24

依法办事

武媚娘 发表于 2015-7-22 09:52

一个人就这样没了{:soso_e115:}

以梦为马 发表于 2015-7-22 11:05

{:soso_e101:}

珍惜生命 发表于 2015-7-26 08:59

一条人命就这样没了!怎么公安局与政府部门不重视人命关天事呢?

珍惜生命 发表于 2015-7-26 09:15

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何福莲(女,68岁)、陆国菲(女,40岁)、张容容(女,11岁)、张玮霞(女,6岁),均是信宜市人,均住信宜市镇隆镇德乔村民委员会牌坊脚村20号,分别是死者张清团的母亲、妻子、女儿。 被申请人:信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程桂飞,局长。 我们不服被申请人作的信公不立字(2015)0002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不立案通知》),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申请复议。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的《不立案通知》,指令被申请人将本案移送茂名市电白区或茂南区公案局立案侦查,最好由贵局立案侦查,追究致张清团死亡的警察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镇隆的东江德乔沙场老板周永禄雇用张清团到其沙场做工。2015年5月26日20点约40分,周永禄和张清团等人正在沙场作业时,一辆汽车(非警车)开到正在作业的钩机旁停下,跳下一帮人(不穿警服),什么也不说,个个凶神恶煞,见人就追、就抓、就拷。张清团当时向河边走避,来人中有四五个拿着强光的手电筒跟着猛追。过了五六分钟,追赶张清团的人陆续回到钩机旁。再过七八分钟,来的一帮人就开车扬长而去。事后查证,来人中有信宜水口和红旗农场两个派出所的警察。 自张清团被警察追赶之后,再没有人见到张清团,28日有人发现河里有一男屍并报案。被申请人进行处理,经证实,该屍体是张清团的遗体。 张清团是42岁的健壮男人,正在沙场做工,为什么被警察追赶之后就死在河里呢? 被申请人“对张清团的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学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是死者张清团符合溺水死亡”。从文意上看,这个鉴定意见不是肯定性的鉴定结论,仅仅是“符合”。 这样的鉴定意见完全是为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的违法行为推卸责任,我们无法接受,更是不服。 被申请人得寸进尺,不采用鉴定意见,而以“我局经审查认为张清团属于溺水死亡……决定不予立案”(注:仅仅是“认为”,没有证据),对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得一干二净。我们对这个决定坚决不服! 理由是:张清团在沙场做那么长时间的工没有溺水,为什么两个派出所的警察穿便服、开地方牌汽车到沙场并四五个人往河边拼命追赶张清团,张清团就溺水了呢?又为什么在发现张清团遗体的第二天,被申请人就取走沙场三个视频资料并销毁呢?为什么我们多次要求观看视频录像遭到拒绝和被嘲笑呢?为什么我们多次要求当晚到沙场的警察向我们作个解释而遭到拒绝呢?痴呆人都判断得出张清团的死亡是警察违法行为造成的,更判断得出被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违法犯罪警察而歪曲事实、掩盖事实真相。很可能当晚的行动是警匪勾结的行动。 还有,张清团的死是被申请人的警察违法行为造成的,张清团的死又是由被申请人处理、鉴定、认定,难以公平。从销毁视频资料看,其中的毁灭证据、歪曲编造事实已得到肯定。 第三,张清团的死因鉴定不应由公安法医鉴定,应由医院的医生鉴定,至少应聘请医院医生和法医一起鉴定。因为法医受其领导的压力太大了,往往都是先入为主。 第四,我们并不是蛮不讲理之人,张清团无辜死亡至今已两个月,我们天天要求和渴望被申请人与我们平等(因为其是造成张清团死亡的当事方)协商,求真相,合理处理,但其总是居高临下向我们发布令人无法接受的错误指令,所以,须由其他公安局、上级机关处理。 因此,应撤销《不立案通知》,并指令被申请人将案件移送电白或茂南公安立案侦查处理。 同时,被申请人取走沙场的三个视频,虽已销毁视频资料,但已刻录下来了,请在复议时举行听证中播放刻录下来的视频资料。 综上,多人拿着强光手电筒往河边追赶张清团,即使张清团插翅也逃不掉,他死在河里就是铁证。不是追赶他的人造成的,还有何人呢!因此,请以共产党员身份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千万不要为了包庇害群之马而把我们推进冤民队伍。敬请支持我们的请求。                                     此致   茂名市公安局                            申请人:何福莲、陆国菲、张容容、张玮霞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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