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 发表于 2015-4-8 06:01

“婚房款”算不算受贿所得?

◎杨涛 检察官
官员与女老板成为情人后,为筑“爱巢”受女老板“赞助”76万元,案发后被昔日爱人指其受贿。近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了合肥市安监局原副局长王西平涉嫌受贿一案。庭审中,王西平辩称“婚房不算受贿”。
与“捐赠款不算受贿”的说法相比,“婚房不算受贿”是个新问题,值得好好研究。
事情是这样的:王西平原是合肥市安监局副局长,2011年认识了女老板张玲。张玲主动表达爱慕之情,王西平也心生情愫。两人各自离婚之后,王西平预定了一套190平米的房子。因凑不齐买房款,张玲垫付了76万余元。2014年4月,王西平和张玲登记结婚。王西平称两人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房子,是作为婚房,因此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张玲则称,之所以给王西平76余万元,有双重考虑:将来能走到一起就一起住;如果走不到一起,就当是给他的感谢费。
从民法上讲,夫妻离婚,婚前财产仍各自归属各人。虽然,张玲称给钱有“双重考虑”,但她毕竟没有明确的行贿表示,而是两种可能性都存在,并且二人也确实登记结婚了,那么按“疑点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这笔钱就不宜认定为受贿款。除非张玲在买房时明确表示这钱就是她用于感谢他的,这样的话,行贿和受贿的行为就在买房过程中完成了。
此外,如果张玲以结婚名义垫付了76万元,但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两人结婚了,但结婚不过是个幌子,目的是利益输送,在结婚后又离婚,那么两人不过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此行为可以认定为行贿和受贿。
所以,对于贪官“婚房不算受贿”的辨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还要善于揭开面纱看真相。这一案例还提示我们,官员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公开申报之于反腐的重要性。纪检部门应当建立这样的制度:当官员的财产状况和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组织申报,向社会公开,对于官员与商人结婚,更应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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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夏天有点冷 发表于 2015-4-8 06:03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骑着小猪逛逛 发表于 2015-4-8 06:08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折纸飞往麦田 发表于 2015-4-8 06:12

我是个凑数的。。。

挖个坑,埋了 发表于 2015-4-8 06:17

看帖回帖是美德!:lol

带花的蘑菇 发表于 2015-4-8 06:22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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