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公楼装修设计规范
第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2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4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
第5条 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二、机要办公室、财务办公室、重要档案库和贵重仪表间的门应采取防盗措施,室内宜设防盗报警装置。
第6条 门厅
一、门厅一般可设传达室、收发室、会客室。根据使用需要也可设门廊、警卫室、衣帽间和电话间等。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
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第7条 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以下规定:走道长度(单位m)≤40,单面布房1.30双面布房1.40;走道长度>40单面布房1.50双面布房1.80
【注】内筒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第8条 采光
一、办公室、研究工作室、接待室、打字室、陈列室和复印机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6。
二、设计绘图室、阅览室等房间窗地比不应小于1∶5。
【注】窗地比为该房间侧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第9条 隔声
一、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A声级),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打字室、图书阅览室等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二、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办公用房、会议室贴邻,否则应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
第10条
超高层办公建筑的避难层(区)、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等的设置应执行国家和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办公室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60m,设空调的可不低于2.40m;走道净高不得低于2.10m,贮藏间净高不得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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