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诺曹 发表于 2014-10-22 06:31

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

(呼吁全国读者关注热线:13708632418)
   
   关闭帖子、删除帖子、锁帖子能解决问题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的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造假,制造冤案,狼狈为奸,丧德败行,廉耻丧尽,人面兽心,利欲熏心,仗势欺人,欺善怕恶,助恶压善,助纣为虐,为虎作伥,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相互勾结,上下串通,左右联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瞒天过海,藐视法律,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胡作非为,胆大包天,丧心病狂,丧尽天良,欺压百姓,欺负弱势群体,无视党纪国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冒天下之大不韪,炮制出司法史上极其罕见、极其卑劣、空前绝后、登峰造极、史无前例、闻所未闻、见所未见、惊世骇俗、骇人听闻、惊天动地、卑鄙无耻、龌龊不堪的枉法裁判案。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的心里根本没有“人民”二字,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成为无法无天,竟然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其行为不仅突破了一个人民法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底线,而且还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你院不仅不对这些违法犯罪的法官给予严肃处理和追究,还千方百计的去阻止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不择手段地去堵检察院的抗诉,对受害人的冤案不予纠正,对判错案的法官不进行处理,对犯错误的法官竭尽全力的加以保护,对受害人的喊冤帖采取关闭、删除、锁帖,请问你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
  为什么不妥善的解决问题呢?为什么不能勇于纠错呢?为什么不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呢?法院为什么不能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只是一味的去关闭帖子、删除帖子、锁帖子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是在饮鸠止渴、杀鸡取卵,是极其愚蠢的做法!只会火上浇油,激怒受害人,激化矛盾,使势态愈演愈烈,事态越来越扩大······

爱流泪的鱼 发表于 2014-10-22 07:33

腐败啊,什么社会了还有这样的现象

丢掉梦想的狐狸 发表于 2014-10-22 07:34

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专家)后群医德败坏、欺骗患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情况投诉》实名寄给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对于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等问题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违法造假案的问题,受害人王女士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等部门实名举报;于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
  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和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可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部门的任何回复。
  哈哈!!!这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法官为人民”、“对司法腐败绝不含糊、零容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错必纠”???

我这萌萌的家 发表于 2014-10-22 07:35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致我们逝去的梦 发表于 2014-10-22 07:42

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专家)后群医德败坏、欺骗患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情况投诉》实名寄给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对于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等问题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违法造假案等问题,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等部门实名举报;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和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可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部门的任何回复。

胆小如鼠 发表于 2014-10-22 07:44

中国中央   已经肯定   互联网   是第四大媒体,该网站论坛体现了人权、民主权利,发表真实揭露的司法问题,是一种力量的源泉,互联网能够拯救中国的司法腐败。   
   
   
      互联网就是太阳,就是力量,就是源泉, 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网友一定要支持它、爱护它,而且共同战胜社会上的邪恶,邪不压正。云南要司法蓝天。

我一巴掌拍死你 发表于 2014-10-22 07:44

这个案子实在太冤了
   一审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胡乱判案;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包庇、袒护一审法院给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再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不受追究和处理,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二审法院的政绩和面子,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韪,滑天下之大稽,丧尽天良、胆大包天、无法无天、胡作非为、肆无忌惮、欺上瞒下、瞒天过海、沆瀣一气、暗箱操作、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执法犯法、上下串通、左右联合、相互勾结、丧心病狂地炮制出中国司法史上极其罕见而又卑劣的枉法裁判案——没有当事人(受害人王女士)的再审申请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驳回受害人王女士莫须有的再审申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法院制造的假案将计就计地终止受害人(申诉人王女士)的申请抗诉的审查······为了给一个小小的开理发店的老板娘(侵权人、赔偿义务人)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法院和检察院真是豁出去了,无所不用其极!检察官和法官联合起来欺负一个在身体乃至身心都受到伤害的弱女子,良心何在?天理何在???于心何安?于心何忍???

王师傅 发表于 2014-10-22 07:52

发生这样的事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李思明难辞其咎!!!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以及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应该引咎辞职!!!

足球扣篮 发表于 2014-10-22 07:53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公众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网络曝光”名列第一。

当兵的那点事 发表于 2014-10-22 07:59

   网友们,今天我们的路虽然走得很艰难,但胜利一定属于我们。因为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在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是我们在推动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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