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名已注册 发表于 2014-8-17 05:34

公共管道占用房屋空间 房主未被告知可获赔偿

案例:
2012年,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住房一套。同年10月份,王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内铺设了多条消防管道,占用了房屋的使用空间,影响了自己房屋的装修和使用。而签约时开发商并未提前告知王某这一事实。王某多次要求开发商整改,而工作人员总以“领导不在”或者“你先去找物业沟通”等理由百般推脱。要求无法被采纳后,无奈之下,王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如实向王某告知关于消防设施铺设的情况,此行为应视为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因此,支持王某的申诉。
服务博成都房地产法律事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开发商在王某购买的房屋内铺设消防设施,是否应该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是否应该向原告赔偿损失。就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公用功能的管道包括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开发商在王某的房屋内铺设的多条消防管道,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开发商所售的涉案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王某对房屋空间的整体使用,对其切身权益造成较大程度的侵害。另外,开发商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如实向王某提前告知这一事实,以便王某做出正确的选择和意思表示,否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致我们逝去的梦 发表于 2014-8-17 07:22

应该怎么做才合适

请你对我说爱我 发表于 2014-8-17 08:07

过来看看的

我很乖我没闹 发表于 2014-8-17 08:49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唱过阡陌 发表于 2014-8-17 09:08

不错 支持下

守猪 发表于 2014-8-17 09:12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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