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寡妇 发表于 2014-6-18 02:31

请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




       ( 发贴人:王女士 求助电话: 13708632418 )

   我是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某单位的职工王女士,我因为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而造成左耳耳膜穿孔,治疗终结后,由于与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问题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我掉进了司法机关
的连环陷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后,裁定在前

2008年11月10日,我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层层反映,同时,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责成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检察院,州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
我的案子在红河州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期间,曾发生了震惊全国,轰动天下的司法史上最卑劣而又罕见的枉法裁判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等法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和彻底堵塞住我的申诉渠道,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不被追究和处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政绩和面子】,竟然在我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亵渎法律、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
本来,我们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是去讨公道的,没有想到法官不仅不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反而联合起来欺压百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没有当事人(受害人我)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企图想把我的冤案联合打造成永远也不能翻案的“铁案”!士可杀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装聋作哑
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卑鄙无耻、龌龊不堪、欺人太甚的恶劣行径,咽不下这口恶气。我在收到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等法官伪造出来的虚假的《受理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在2009年9月25日伪造好,于2010年3月1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伪造好,于2009年12月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后,我又继续向各级领导反映了实情,给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寄了“特快专递”,反映马俊杰等法官的不法行为;并于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用邮挂号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0年9月初,我曾亲自去昆明省城到云南省检察院询问我举报马俊杰等法官枉法裁判案问题的查处情况和我申诉案的抗诉情况,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告诉我说他们已经收到了我的举报信;2010年10月20日,我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他们在9月份就已经把我的举报材料转交给反渎局,叫我去问反渎局,于是,我在当天早上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反渎局的检察官告诉我说,已经报给领导,领导还没有批下来,要等领导批下来是分给哪个部门去调查才会去办。之后,我又曾多次打电话去询问,反渎局的检察官每次都告诉我说,领导还没有批下来······
2009年5月17日,我还寄了挂号信给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向他反映了个旧市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和红河州中级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无视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在2010年4月3日,我又给王田海检察长寄了一封挂号信,向他反映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在我根本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犯罪事实,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不去查处云南省高院的这些法官的违法行为,反而以云南省高院一纸假的《受理通知书》就终止了我的申请抗诉的审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站不住脚跟
我的案子红河州检察院在2010年4月份就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可一直到了八月底,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查时限,一直没有接到云南省检察院的任何回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就向法院提出抗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该给申诉人一个抗诉副本;不抗诉也要给申诉人一个不抗诉通知书,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什么也不给申诉人,就这样不声不响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0年9月2号早上9点钟,我到云南省检察院民行处了解情况,他们对我说:你的案子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审查,所以我们就终止了审查。我一听急得大声叫了起来,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诉,是云南省高院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枉法裁判,那个裁定书是伪造的。之后,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下来大堂那里接待我,拿着一张白纸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我对该检察官说,我已经写了《申诉书》给红河州检察院,州检察院已经审查结束报到你们省检察院,现在还写什么?她说她也不是承办人,是领导安排她下来办的,要我写给她就行了。
2010年9月3号下午,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刘检察官打电话来给我说:“你原来的申诉已经被终止,现在你要重新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州检察院,我们帮你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是程序。你赶快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如果你来不了,你就去交给个旧市检察院民行处也可以。《申诉书》不要像原来那样写的太长,尽量写简短一些,像你原来写的有三十多页,太长了,让人看的乏味······。”我对刘检察官说,我现在还在昆明,我还要去找专家看耳朵,一时半晌下不来个旧,她说,等你回到个旧时赶快写来给我们。
随后,我就这个事情咨询了我们云南省几位有名的律师,我把发生的这一切详细说给他们听,律师听我说了这一切后,均肯定地对我说,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不符合法律程序,你原来写给检察院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州检察院审查后已经向省检察院提抗,现在又叫你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现在又要求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提抗。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要终止审查就给我一个终止审查的决定书,说明终止审查的理由和依据,这是很简单的事情。
2010年11月15日下午,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寄来信件,这个信件差点把我的肺都给气炸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居然也会造假,《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10年7月9日,我在2010年9月2号去询问案子进展情况的时候,省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说,由于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我的案子,所以他们就终止了审查。当时没有给我任何的法律文书告知我,也没有口头告知我他们已经终止了审查,就不了了之,后来在我的气愤质问下,省检察院民行处又叫我写了一个要求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他们就会重新帮我审查……2010年10月20日,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方处长打电话来叫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并说这是省检察院追他们要我写的。我说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怎么又要我重新写《申诉书》?你们州检察院已经上报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终止审查也应该给我一个《终止审查决定书》。方处长说,省检察院不好给终止审查决定书······省检察院现在却稀里糊涂以一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在审查之中,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来敷衍塞责。
   “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什么“相关规定”?为什么不明确的说明是根据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检察院为什么不依法办案?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院为什么把《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提前了四个月?这不是弄虚作假又是什么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在2010年9月2日早上叫我写了《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说他们重新帮我继续审查,为什么又不审查了呢?法律是儿戏吗?法律是妓女可以任人蹂躏吗?
云南省检察院的《终止审查决定书》,是由红河州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0日寄出的,我是于2010年11月15日收到的,《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写成2010年7月9日,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如果真的是在2010年7月9日就下了《终止审查决定书》,为什么我在2010年9月2日去省检察院民行处询问的时候,又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呢?当时为什么不把决定书发给我?之后又再三的叫我重新写《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难道认为我们这些无钱无势、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就这样好糊弄吗?
一个小小的民事官司,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后不可思议地发展成为个人和公权力的抗争;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我与侵权人覃忠瑜家的官司打到今天这个份上,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这起案件的本身!




   




   (更正:图片中



      “开庭在前       受理在后的裁决,云南省法院戏弄法律如此触目惊心”更正为
“裁定在前       受理在后的裁决,云南省法院戏弄法律如此触目惊心”
因为在制图时不小心把“裁定”两个字制成了“开庭”。
特此更正
并在此特向网友致歉
受害人王女士要特别感谢版主和网友:祝你们万事如意、心想事成、福星高照、财源广进、四季平安、空手出门、抱财归家、工作顺利、事业有成、大吉大利、合家幸福、兔年吉祥、健康长寿!!!祝你们好人一生平安!!! )

掐死你的温柔 发表于 2014-6-18 03:31

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了

摆摊卖贞操 发表于 2014-6-18 03:32

古人云:“官视民如草芥,民视官如寇仇。”

气态硬盘 发表于 2014-6-18 03:3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又在说大话、空话,又在哄人民。   
       
谈到司法腐败,曹建明说:“(要)我讲呢,司法腐败在公安有,在检察院有,在法院也有。但是我们从不含糊,司法腐败法院要查,检察机关也要查,在我们的报告中都提到绝不含糊,零容忍。”   
  

恐怖控 发表于 2014-6-18 03:39

永远支持楼主,继续发好贴

致我们逝去的梦 发表于 2014-6-18 03:41

这件事情充分证明一个公理:   
    没什么也不能没有钱,   
    打什么也不能打官司!!

胆小如鼠 发表于 2014-6-18 03:48

草莓猫儿 发表于 2014-6-18 02:32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王师傅 发表于 2014-6-18 03:48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法院也好,法官也罢,从普遍的角度看,无论是从司法公权力正当行使意义上,还是法官个人操守意义上,他们都没有给予社会足够的信心。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司法不公正,但司法失去公信力的恶果已经呈现——大量的司法腐败案例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怀疑:司法队伍为谁而存在?为谁而行使公权?   
法官的威严必须奠基于社会的基本信任,专家学者的呼吁并不能替代民众的广泛接受,也无法消除民众的疑虑,学理的正确必须获得社会的承认,而承认的基础就是法官必须把能做到的做好,一丝不苟,保持头脑清醒,随时拒私利于自身千里远。在社会都缺乏基本法理共识的时期,大量纠纷涌向法院,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因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滞后,不得不成为人们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司法尊严和法官威严的重建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具有稳定社会的功效,也是重建社会各种新伦理的典范,健康的司法伦理应该成为社会新伦理重建的第一道曙光。这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不能无视来自社会最底层的抗争或弱势群体维权的声音。   
司法腐败遭到的憎恨可能远远超过其他公权力对民众的侵害,因为它杜绝了人们对未来的希望,封死了正义的出口。于是出现了针对法院和法官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恶性案件。报复行为的启动关键,在于报复者心理失衡的来源和强度。而不公正的法官往往是制造当事人心理失衡的始作俑者,因为社会正义的源头被握着公权的人给污染了。   
在法制健全的进程中,政府、人大、司法界都应该随时高度警惕百姓维权经过的痛苦,关注民生的程度取决于关注社会底层疾苦的程度。也只有这这才真正配得上叫法制政府、阳光政府和诚信政府,政府的诚信和威望不能毁于一些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官手里。凡一切有悖于“三政府”的建设和影响法制社会建设的现象,都应当坚决严惩,特别是对于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戏弄法律、道德沦丧、素质低劣、丧德败行、人品低下、趋炎附势、利欲熏心、见利忘义、胆大妄为地制造枉法裁判的法官,更要严惩不贷,要坚决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还人民一片纯净的天空!!!

八卦新闻 发表于 2014-6-18 03:49

在法律和利益之间,请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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