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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蔡春强,男,现年31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电城镇庄垌管区白沙村人;妻子陈小燕,今年24岁,现住电城镇庄垌管区白沙村。 关于电城镇人民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我女儿死亡一案,现向各级领导和专家如实反映,请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我妻子陈小燕自2011年11月22日第一次在电城镇人民医院做产检的时候,认识妇产科副主任张艾卿医生,此后一直到2012年6月15日期间的多次不定期产检都是张医生安排检查。6月15日,最后一次B超结果显示:超期妊娠,胎盘成熟度2级,羊水正常,清晰。并无脐带绕颈说明。张医生建议做剖腹产,理由是超期妊娠的小孩容易得肺炎,同时陈小燕的腹围100CM,预计小孩到时有8斤,生产时比较辛苦。6月16日,按张医生的安排,我带陈小燕到电城医院验血并输了一针葡萄糖。6月17日下午3时我陪同陈小燕到电城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号:00042587)。 2012年6月17日晚上7点50分,经主刀医生张艾卿实施剖腹产手术,我妻产下1女,女儿出生时哭声响亮,吸氧1个小时后,被抱回病房,母婴同室。从此相关医护人员不再主动观察过问我女儿。当晚及至18日,女儿肤色、吃奶、排便、啼哭表现均正常,眼睛也偶尔睁开观望。19日上午,女儿在洗澡时不哭也不睁开眼睛,多次追问原因时,医护人员都说女儿贪睡,这小孩好带,新生儿刚出生几天不睁开眼很正常。19日下午,主治医生张艾卿被我的母亲谭秀华请进病房,她观察女儿后说:女婴眼睛没事,如果明天还没睁开眼睛,就要抱到眼科去看。20日上午,我发现女儿在洗澡时依然熟睡,不睁开眼睛也不哭闹,遂抱女儿到二楼妇产科值班室找张艾卿医生,张医生不在值班。然后我跟随我母亲抱女儿去门诊部找内科陈安华医生,陈医生观察女儿后见女儿反应迟钝,说女儿可能是脑问题,要赶快送去茂名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医治。我母亲随即抱女儿去妇产科门诊部找到主治医生张艾卿,张医生观察后,说女儿有问题要赶快送去电白县人民医院,我提出送去茂名人民医院更好,张医生也同意。然后张医生叫我们抱女儿回住院部210房等待,大概半小时后,张医生安排一辆黑色比亚迪私家车到楼下接我、我妈和女儿,并告诉我这私家车到茂名要120元车费,当时就有一辆电城医院120急救车空车停在旁边。从电城医院到茂名人民医院1个小时的途中没有医生和护士陪同,也没给女儿提供任何吸氧急救措施。转院时,张医生让我带上她填写的《病程记录表》,里面有备注说明:分娩时羊水清,约500ML,无脐带绕颈,并且对病情做出猜测:考虑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 6月20日下午1时,女儿被送到茂名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抢救(住院号:390383),医生让我签了《病人病重(危)通知书》,21日凌晨5时,女儿抢救无效死亡。茂名市人民医院诊断意见是:新生儿窒息,符合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并拟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 至此,我们可爱至极、满载全家人期望、刚出生4天的女儿因电城人民医院的严重不负责任永远地在我们面前消失了,大雨滂沱中我们泪如泉涌伤心欲绝,可谁能还我女儿?! 二,电城医院张艾卿及相关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我女儿死亡的具体表现: 1,自从女儿被送回到病房母婴同室后,相关医护人员不再主动过问女儿的状况,从没主动给女儿测量体温、观察粪便、观察脉搏等必须的观察照看和监护,致使女儿的病情未能及时发现并救治而死亡。 2,女儿在出现状况异常时,我们多次反映问题给医护人员,她们都说女儿贪睡,新生儿未睁开眼睛很正常,未能发现病情并告知主治医生,直接放任病情的恶化。 3,主治医生张艾卿误诊女婴病情并未能及时发现病情。6月19日下午张医生查看女儿后说女儿眼睛没事,并让我母亲第二天抱女儿去眼科看。作为女儿的主治医生,张艾卿缺少基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对病情异常不重视并误诊了病情。 4,转院急救环节,张艾卿医生严重失误操作,耽误抢救时间,直接导致女儿死亡。 6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我们主动抱女儿到离住院部300米外的门诊部找到张艾卿,张随后说女儿要送上级医院急救,让我抱女婴回病房等待。大概半小时后,张医生竟然安排一辆黑色比亚迪私家车(当时匆忙中没记下车牌号码)到住院部楼下接我们,并告知这私家车车费要120元,当时就有一辆电城医院120急救车空车停在旁边。从电城镇医院到茂名市人民医院1个小时的途中没有医生和护士陪同,也没给女婴提供任何吸氧急救措施。转院时,张医生让我带上她填写的《病程记录表》,里面有备注说明:分娩时羊水清,约500ML,无脐带绕颈,并且对病情做出猜测:考虑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颅内出血?女儿刚送到茂名人民医院不久医院即让我签名《病人病重(危)通知书》,并指出接到女儿时正是病危高峰期,途中可能耽误了抢救时间。 这表明当时张艾卿医生已经知道女儿病情危急,需要供氧抢救,却没有安排医院的120急救车转院抢救,也没有派出相关医护人员陪同以便在转送途中做必要的抢救措施。事实表明张艾卿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草菅人命,侵犯了我女儿的生命权。后来我听其他私家车司机说,这种情况一般有回扣给医生,难道就因张艾卿贪心几十元的回扣,害了我女儿的命? 以上事实符合《刑法》第335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必须依法追究张艾卿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三,电城医院为了逃避责任和掩盖事实真相,居然置职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对病历进行篡改,集体伪造作假。 6月20日转院到茂名的时候,张艾卿医生交给本人一份《病程记录表》,内容注明:分娩时羊水清,约500ML,无脐带绕颈。6月23日,我复印了陈小燕母婴的病历,看到其中6月17日《剖腹产手术记录》记载:脐带附着胎盘正中,绕颈2周半,羊水二级浑浊。前后矛盾,销毁原有病历,伪造新病历,证据确凿。 女儿在电城医院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未曾主动给女儿测量体温、观察粪便和称重,然而申请人23日拿到复印病历时,却发现每天都有以上项目的相关记录。很明显,这些病历是电城医院在女婴出事后补充下去的,集体伪造病历。该病历还有很多地方与事实不符,未能一一列举,详细可看病历附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以上事实表明,电城镇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违反了该条例,必须依法严惩。 四, 电城医院院长郑怀在知道医疗事故发生后,迟迟不上报给电白县卫生局有关部门,有包庇相关医务人员的和瞒报事故的嫌疑。 我和我的母亲在6月21日下午3时左右,向郑怀院长反映了事故经过,郑院长听取后表示会派人调查并上报给县卫生局并尽快通报调查结果给我。但直到6月26日下午4时我向电白县卫生局医教股蔡股长说明事故的时候,蔡股长表示还没收到电城医院郑院长对这事故的汇报。我至今也没收到郑院长的通报电话。以上事实,电城镇人民医院院长郑怀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以上事实,必须依法追究。 五, 在医疗活动中,电城医院医务人员收红包,违反纪律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6月17日15时,我们在办好入院手续后,隔壁病房的家属告诉我:你一定要给医生红包,要不医生对产妇有粗鲁的对待。我们当时出于手术安全和不给红包不尽心方面的担心,考虑到这已是电城医院妇产科的潜规则,跟隔壁病房的家属了解行情后就准备好了红包共600元(准备分配:主刀医生300元,两名助手各150元)。19时左右,手术即将进行,医生走进换衣间,我母亲在此交给主刀医生张艾卿3个红包共600元。21日上午,张艾卿医生知道我女儿出事后,送回一个红包,我们当时没接,张医生就把红包放在陈小燕的肚面上,随后出去,此红包正是17日晚送给她的那个300元红包。张医生走后,我用胶袋把红包收起以留做证据。这个过程有易月春同在210房见证。 此前在陈小燕怀孕期间在电城医院近7个月的多次不定期产检过程中,张艾卿医生每次都索要不开票不记账的服务费,每次20元到30元不等。有时可以看到有些产妇公开给钱给张艾卿。 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惩治有关违纪违法行为。以免张艾卿和其他医务人员继续中饱私囊、损害公众利益、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六,反映人的请求: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此次事故的内在原因,在于电城镇人民医院管理制度的混乱及相关医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医疗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缺失,这给死者家属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精神创伤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不追究,将会继续损害后来产妇和家属的利益,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现请求: 1,对我女儿的死因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电城镇人民医院应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给死者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损失和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足额给予赔偿。 3,依法追究电城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恳求各级领导、医学专家们伸出正义之手,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受害人父母:蔡春强 陈小燕 电话13336554512
2012年 7 月 18日 |